Richard Stallman演講的問答階段隱含了他思想中的一個悖論。他說:
1. 電腦遊戲是一種軟體,而所有的軟體依照倫理都必須要能自由傳播、修改、使用。
2. 藝術不是「功能物件」,不是拿來工作的,所以不受自由軟體的限制。例如,音樂編排不受自由軟體保護。
然而依照Janet Murray的Hamlet in the Holodeck一書,以及李順興的論文中提到的,電腦藝術(例如遊戲)的本質就在於程序性。所以我們得到命題3:
3. 電腦遊戲是程式也是藝術,至少部分層次比較高的作品是如此。在某個意義上,(至少電子)音樂編排是一種軟體,而程式的編寫也是一種軟體,本質上差別不大。
這三個命題顯然自相矛盾,必須拿掉其中一個才說得通。我不知道Stallman怎麼想,不過個人當然絕對不可能放棄(3),所以(1)或 (2)一定要做出某些修改。
我對(1)有一定的質疑,不過更傾向於修改(2)。眼見現代生活中(通俗)文化產業巨大,你實在很難不說開發娛樂產品不是一種工作。音樂程序的不開放,導致好的想法不能夠累積,對創意是一種鉗制,損害了文化發展的自由。假設有一個多媒體創作者發現一首曲子與很能配合某個情境,很不幸地,他必須透過層層管道和大筆花費,才也許能被授權使用,而要重新調整編曲就更難了。而取得最終藝術產品的人也沒辦法以自己的創意去取用它的部分。
Stallman自己提到一個悖論:當有人向你要一個私有軟體,要不然你就是給他而做出違法的惡,要不然就是不給他而做出不助人的惡。我完全看不出這為什麼對音樂和其他的電子藝術就不適用。在這點來說,平時自由立場堅定的Stallman並不太進步,他不認為藝術表現在自由社會中扮演重要的地位。文化產品被資本主義壟斷對他來說似乎無所謂。
在實務上,(1)是一個更大的問題。自由軟體在某些領域中與賺錢不衝突,然而遊戲(以及流行音樂等大眾媒體)看起來是個例外。公司可以僱人為它量身訂作一套商務軟體,而該軟體還是可以自由散佈,這沒有問題。但是唱片和遊戲軟體要賺錢,靠的是賣給很多人。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散佈,那這些產業要賺什麼錢?這也就是為什麼雖然自由軟體在絕大多數的應用上都可以取代私有軟體,但是生產出的遊戲還是少得可憐的原因。
如果要站在堅定的自由軟體立場,那麼唯一的解法大概還是取消(2)。解放了文化軟體之後,開發新遊戲的門檻大幅降低,藝術設計公民化之後,不再需要那麼大的商業利益作為開發誘因,應該可以得到蓬勃發展。
不過,即使我是GNU/Linux的使用者,我自己並沒有那麼堅定的自由軟體立場。Stallman是毫不妥協的。他認為自由軟體是至上的基本人權;即使私有軟體滿足了社會的某些需求,仍然是邪惡的,應該全部丟棄而以自由軟體取而代之。我認為自由軟體本身是好事,但是不是絕對的價值,而應該與社會的其他價值相衡量,不該為此就馬上拋棄一切的私有軟體而陷入一段生產力、文化、藝術和經濟的大蕭條。換句話說,他是個死硬的革命派,而我是改革派。
所幸,被他的感召所感動而投身自由軟體旗下的知識青年,大部分都沒有理解Stallman世界觀隱含的全部意義,所以他的十字軍仍然是個正面的力量,而Stallman仍然是個值得敬佩的鬥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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